受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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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
 普通
日期
 2019/9/12  承辦人:亞洲業務組  姜貝瑾
發文字號
  (108)聯進字第L0025號  

活動名稱

 貿易局函告「未依規定標示懺地或產地標示不實之處分原則」業經該局108年9月5日以貿服字第10805151690號令修正為「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及其規定,自即日生效。
活動內容

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來函貿服字第1080151690A號函。

二、貿易局函告「未依規定標示懺地或產地標示不實之處分原則」業經該局108年9月5日以貿服字第10805151690號令修正為「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及其規定,自即日生效。

三、請詳如來函及附件。

附加檔1.
來函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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