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期 •2007年6月1日出刊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發行
中國大陸研議甚久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3月16日已在中國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確定從2008年開始實施。為因應內、外資企所稅統一的趨勢,台商應適時調整中國大陸投資的架構,並選擇與中國大陸訂有租稅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做為境外控股公司的設立地點,以享受股利分配時適用較低的扣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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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史芳銘•徐曉婷 |
中國大陸兩稅合一新制除了內、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外,也適用相同的所得稅率,由現行的33%降至25%,並且限縮租稅優惠,實施以產業優惠為主的政策。 其中現有台商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兩免三減半、低稅率優惠、出口企業減半、再投資退稅、股利分配免稅等,除了部分將有5年的過渡期外,其餘將全面被取消。未來,中國大陸企業如有盈餘再投資,不僅無法退稅,盈餘分配給外國投資者時,還將被課徵20%的股利稅,其影響不可謂不大。 |
◎兩稅合一新制的實質意義 |
(一)在法律位階上:外資企稅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會,相當於台灣的立法院)所制定的稅收法 (二)在實質意義上:內、外資企稅的徵稅主體不同、納稅義務人規定不同、稅率高低檔次不同、稅前 (一)實現「四個統一」:1.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2.統一並適當降低稅率;3.統一稅前扣除辦法 (二)整合稅收優惠政策:新法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將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惠為主的 |
◎取消全面性稅收優惠 改採產業、區域優惠格局 |
(一)稅率優惠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20%。 (二)減免稅優惠 (1)確定免稅的所得 (三)加計扣除優惠 (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四)加速折舊優惠 (五)投資抵減優惠 (1)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 (六)盈虧互抵優惠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 |
◎新法對原有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調整 |
(1)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2008年起5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 (二)立即取消的所得稅優惠 除了在稅率優惠及減免稅優惠上,新法給予五年的過渡期外,其餘的所得稅優惠均於2008年開始被 (1)非定期減稅優惠(產品出口企業減半及先進技術企業減半) |
◎兩稅合一後台商的因應方法 |
(1)享受40%或100%的再投資退稅優惠; (二)2007年底前將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分配給境外投資者 由於新法將取消外國投資者獲配利潤免徵所得稅的優惠,若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帳上有盈餘時,應 (三)調整中國大陸投資的架構 未來當中國大陸企業分配盈餘至境外投資者時,必須扣繳20%所得稅,為減輕其分配股利時的扣 (四)申請適用新稅法的稅收優惠 在國務院《實施條例》公布後,應立即按照其明確的規定,申請適 千呼萬喚始出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對中國大陸台商的稅負成本造成巨大影響,但目前人大會僅公布母法,其《實施條例》係授權予國務院擬訂,建議中國大陸台商稍安勿躁,等待其《實施條例》公布後,再按照相關規定,申請或規畫適用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本文作者為漢邦會計師事務所史芳銘會計師與徐曉婷協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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