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期 •2007年12月1日出刊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發行

為協助廠商了解經營中國大陸市場時的實務操作技巧,本文針對台商最常遇到的中國大陸外匯以及人民幣的管制條例提出九問,透過詳盡的解答,讓台商可以有所依循,並實際運用。在面對時有變化的中國大陸外匯管制規定時,提醒台商應掌握最新資訊,靈活運用資金,以減少不必要的風險!



撰文/ 倪維

2007 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的外匯儲備已躍居全球第一,人民幣也成為當今最為看漲的貨幣之一,在這樣的態勢之下,或有台商想要在境外借弱勢貨幣,而在中國大陸占有人民幣資產,這樣操作會不會有問題?原本中國大陸的外匯管制,是否已經有所放鬆?而這幾年中國大陸的外匯管制又有哪些變化呢?另外,常有一些台商問到:款項一進入公司帳戶,怎麼就不能隨心所欲、自由運作呢?以下針對廠商最常詢問的這些問題,提出相關解答,以利台商在中國大陸的實際運用!



經常性項目外幣帳戶的統一限額是否已經取消?


「外匯管理」又稱「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為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行一定的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

一般而言,中國大陸外匯管理局對境內機構(含台商公司)的外匯收支管理可分為:經常項目外匯收支(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及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兩大項。

就外幣帳戶而言,雖然,台商在台灣使用資金,一般只分為「台幣帳戶」及「外幣帳戶」,但是,就算是外幣帳戶,也大多只是美金、日圓、歐元等混在一起;但是在中國大陸,情況卻不是這樣,一般常見的外幣帳戶分為:經常項目帳戶、資本金帳戶、外債(本金)帳戶、外債還息帳戶、臨時性帳戶等 5 種。

去年,曾有一上海台商問到,為什麼他們公司購買材料收貨款的帳戶,銀行可以自行結匯,但是他們公司並未給銀行任何指示,讓他們公司無法足額按預計對境外付材料款,還要再向銀行購匯,真是豈有此理!

事實上,較早之前,中國大陸對經常性帳戶確實是有限額管制,但目前已逐年放寬,至今年更進一步取消,因此,未來台商應該不會再有此類困擾了!

雖然,對經常性外幣帳戶的限額管制取消了,但並不代表台商公司的全部支出,皆可自行在銀行通過自己的帳戶直接付款,基本上雖然有些項目可以,但也有些項目必須先送外匯管理局審批才行,其具體內容如下表。



◎ 境內機構外匯收支的核銷管理?


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凡是出口貨物的,在每筆貨物出口申報時要進行登記,收匯後再逐筆按號核銷;在進口貨物,以外匯向境外支付貨款等費用時,也要逐筆按號核銷。

核銷部份分為「全額核銷」與「差額核銷」。所謂「全額核銷」,即企業於出口時,必須按規定時間內匯入足額的外匯,俟原材料進口後,再依相關規定辦理售付匯,此一來一往,已造成企業營運資金的壓力、人民幣升值的風險、匯率兌換的損失;但若申辦「差額核銷」(多為廣東地區),僅須匯入出口及進口之差額,相應可降低企業資金成本的積壓。要說明的是,「差額核銷」必須是廠商進口材料及出口對象都是同一家企業,進出口差額必須符合中國大陸公告的增值率,且差額核銷部分僅限於出口。



◎ 出口退稅對出口核銷之要求是 90 天?還是 180 天?


出口申請退稅和免視為內銷時,必須及時檢附已完成核銷手續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對收匯憑單的時效要求如下:

(一)根據「國稅發〔 ?2004 〕 ?64 號」第二條規定,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 90 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 1 )依「國稅發〔 ?1998 〕 ?95 號」及「國稅發〔 ?2001 〕 ?83 號」,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 C 級或 D 級;
( 2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
( 3 )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
( 4 )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一年的;
( 5 )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紀錄的;
( 6 )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二)根據「國稅發〔 ?2004 〕 ?64 號」規定,除前述 1 所列舉情形外,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 180 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

(三)根據「國稅發〔 ?2004 〕 ?113 號」規定, 2004 年 6 月 1 日 以後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出口企業,自首次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之日起兩年內,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因改制、改組以及合併、分立等原因新設立,並重新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出口企業,如原出口企業不存在上述(一)所列舉情形外,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在申報退(免)稅時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按前述(二)規定採取事後審核。



◎ 以預付款名義匯出境外是否可行?


有些台商因為在買地時,當地有投資強度的要求,匯入中國大陸的資本遠遠超過自身營運需要的,這部分的錢要如何匯出供境外使用呢?

近年來,中國大陸因為擔憂熱錢流入大陸、炒作人民幣升值話題,所以對外匯管制採「嚴進寬出」的政策,並逐步開放外匯流出中國大陸的作業程序。例如,依 2005 年中國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貿易進口付匯及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 2005 ) 67 號),取消企業進口預付貨款項下,付匯須提供預付貨款保函的規定,企業憑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合同以及形式發票等相關單證,在外匯指定銀行即可辦理有關付匯手續。

但是, 6 個月內必須去做外匯核銷,因此,在實務上可針對境外公司的短期資金需要、採買賣機器設備或原材料合同之預付貨款名義,將台商公司的資金匯出境外運用,半年內再匯回即可。

當然,實際運用時,也要將付匯資料(含買賣合同)的真實性等先行自我審核,以便符合《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 98 〕匯國函字第 199 號)的內容,否則會無法作業。



◎ 不斷參展,增加品牌能見度


要是在幾年前提起「法藍瓷」( Franz )可能沒人知道,但在今天,它已成為家喻戶曉的國際知名品牌。甚至,只要一提到台灣精品瓷器,大家馬上聯想到的就是「法藍瓷」。這些亮眼的成就,可說是法藍瓷總裁暨創意總監陳立恆跑遍國際大小展覽所一點一滴累積出來的。



◎ 合法稅後利潤可以匯出嗎?


為因應 2008 年 1 月 1 日 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在即,依國民待遇立法原則,股利扣繳極有可能由現行免扣繳,改變為 20% 的扣繳率!凡註冊資本金未按合同約定足額到位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將外匯利潤、紅利匯出境外;凡因特殊情況註冊資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約定足額到位的,應報原審批部門批准,憑批件和相關文件,按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潤、紅利匯出境外。

外商投資企業或境外發行股票企業,須將以前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境外的,還須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利潤或股息、紅利發生年度的資金情況進行審計,並向銀行出具審計報告。



◎ 資本金帳戶的款項,可否自由轉存為人民幣呢?


近年來,進入中國大陸的熱錢已對人民幣造成升值壓力,因此,對資本項目的資本金結匯作業的要求也嚴格許多:對於一次結匯金額在 20 萬美元以上的,應要求申請結匯的企業提供有關結匯資金用途的書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進行支付。

對於企業支付工資、留存備用金或結匯資金在 20 萬美元以下(含 20 萬美元)的小額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請企業提供書面支付命令,而將結匯資金匯入申請企業人民幣帳戶,但該企業在辦理下一筆結匯時,應提供上一筆結匯資金的用途明細清單。



◎ 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必須繳交「匯回利潤保證金」?


也有台商問到以中國大陸公司對外投資的問題,其實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須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

當境外投資項目用匯金額在 100 萬美元以下的,由外匯管理局省級分局審批; 100 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超過 100 萬美元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境內機構向境外的投資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就可到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投資資金的匯出手續。其中:

(一)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向境外投資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外匯管理局繳存所投資金的 5% ,以做為匯回利潤保證金;

(二)境內投資者以「設備」做為投資的,應當按資本設備投資額的 2.5% ,以美元現匯,或者等值的人民幣繳存,以做為匯回利潤保證金。



◎ 外債資金要如何運用呢?


借入弱勢貨幣,償還強勢貨幣,是一種很好的理財方式!尤其人民幣節節攀升,房地產的抵押品年利率也達 7% 左右,因而有台商想到償還人民幣借款,由境外借入外幣!

鑑此,在作法上,境內機構對外簽訂借款合同或者擔保合同,應到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而且,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餘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准的項目總投資額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在差額範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額。不過,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資金結匯用於償還人民幣債務,外匯局應不予批准,因此,台商必須留意申請的名義。



◎ 企業間借款合法嗎?台商個人可以合法借款給公司嗎?


企業間借款合法嗎?依在中國大陸目前的法律規定,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之間的貸款融資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

台商個人可以合法借款給公司嗎?這個部分若合乎外匯管制及外債登記者是可以的;若為人民幣借款,應能舉證資金來源!再者,個人借款人民幣予公司,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間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 4 倍(包含利率本數)。惟有些地區需要備案,應予以留意!

最後,要提醒廠商的是,中國大陸的外匯人民幣管制規定,常會有變化。掌握最新資訊,方能靈活資金運用,減少不必要的風險!

(本文作者倪維為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深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