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自 2008 年開始實施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此法規定當中國大陸公司盈餘分配給外國投資者時,不僅無法享受免稅優惠,還將被課徵 10% 或 20% 的股利稅。面對此一轉變,建議台商應試算新稅法改變後的稅負成本並盡速調整,以降低損失。

撰文/ 史芳銘、徐曉婷

 


去年 3 月 16 日 中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下稱新稅法),隨後國務院於 12 月 6 日 通過其實施條例,中國大陸研議甚久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確定從 2008 年開始實施。

新稅法除了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適用的法源外,也適用相同的稅率,由現行的 33% 降至 25% ,並且限縮租稅優惠,實施以產業優惠為主的政策。其中現有台商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兩免三減半、低稅率優惠、出口企業減半、再投資退稅、股利分配免稅等,除了部分將有 5 年的過渡期外,其餘將全面被取消。

影響台商最大的是,自 2008 年起當中國大陸公司盈餘分配給外國投資者時,不僅無法享受免稅的優惠外,還將被課徵 10% 或 20% 的股利稅,影響甚鉅。



舊稅法、新稅法及個人所得稅法的股利稅課徵準則 


首先,我們先就舊稅法、新稅法以及個人所得稅法的基本課稅準則作一說明、比較: ?

一、舊稅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下稱舊稅法)第 19 條及國務院的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大陸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來源於中國大陸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都應繳納 10% 的所得稅。惟對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按照舊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法人或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課股利稅。

二、新稅法

按照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中國大陸公司分配盈餘給外國法人投資者時,即屬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大陸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大陸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應課 10% 股利稅。(見表一)

三、個人所得稅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包含台灣人或其他外籍人士)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應課徵的稅率為 20% 。依上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中國大陸公司分配盈餘給外國個人投資者時,該個人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應課徵 20% 的股利稅。



◎ 新稅法對中國大陸台商   股利稅的影響


新稅法除了在稅率優惠( 15% 過渡到 25% )及減免稅優惠( 2 免 3 減半)上有給予 5 年的過渡期外,其餘的所得稅優惠均於 2008 年立即被取消,包括:

1. 非定期減稅優惠(產品出口企業減半及先進技術企業減半)。

2. 再投資退稅優惠。

3. 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4. 外國投資者獲配利潤免徵所得稅。

其中,影響台商最大的,就是新稅法取消了外國投資者獲配利潤免徵所得稅的稅負優惠,未來當中國大陸公司分配盈餘至境外投資者時,必須扣繳 10% (投資者為法人)或 20% (投資者為個人)的股利稅(中國大陸稱為預提所得稅)。換句話說,當中國大陸公司有盈餘時,除了要繳納 25% 的企業所得稅外,分配盈餘時還需再繳納 10% 或 20% 的股利稅。



◎ 如何因應中國大陸   盈餘分配的股利稅


為因應股利稅的課徵,提出以下 5 個方向供台商企業參考: ?

一、債權性投資取代股權性投資

境外投資人可以選擇債權性投資( Loan Capital )或股權性投資( Share Capital )兩種投資方式,當境外投資人以債權性投資予中國大陸公司時,中國大陸公司可以認列其利息費用,合理的利息費用可以在中國大陸公司所得稅前扣除,同時達到節省企業所得稅及股利稅的效果。(見表二)

惟須注意:

1. 根據大陸《外債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餘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准的項目總投資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投註差)。

2. 根據新稅法第 46 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股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中國大陸公司不分配盈餘

根據新稅法第 37 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境外投資人)取得本法第 3 條第 3 款規定的所得(如股利)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中國大陸公司)。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申言之,當中國大陸公司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分配時,始須繳納股利稅,不分配則無須繳納,並無強制分配的規定。因此,當中國大陸公司有境內資金需求(如其他投資案)時,可以採用不分配盈餘方式規避股利稅。

三、股利稅轉嫁給其他投資者

根據新稅法第 16 條及第 19 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淨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境外投資人轉讓大陸公司而取得的財產所得 ( 資本利得 ) ,以收入全額扣除財產淨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舉例如下:

中國大陸公司的淨值為 130 萬(資本 100 萬+保留盈餘 30 萬),若境外投資人 A 以 130 萬價格轉讓大陸公司予其他投資人 B 時,由於應納稅所得額為 0 (收入全額 130 萬-財產淨值 130 萬),無須課徵所得稅,待新投資人 B 分配該盈餘 30 萬時,始須課徵股利稅,因此該股利稅可以轉嫁給其他投資者承擔。

四、調整投資架構

當中國大陸公司分配盈餘至境外投資者時,必須扣繳 10% 或 20% 的股利稅,為減輕其分配盈餘時的扣繳稅額,應適時調整在中國大陸的投資架構,並選擇與中國大陸訂有租稅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做為境外控股公司的設立地點(見表三),以享受股利分配時能適用較低的扣繳稅率。

五、申請適用新稅法的稅收優惠

1. 鼓勵高新技術企業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15%
 根據新稅法第 28 條及其實施條例第 93 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 15% 的稅 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2) 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3) 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不低於規定比例;
  4)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不低於規定比例;
  5) 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不低於規定比例;
  6)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享受 2 免 3 減半的賦稅假期
 根據 2007 年 12 月 26 日 國務院國發 [2007]40 號,經濟特區和浦東新區內在 2008 年 1 月 1 日 之 後完成登記註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 2 免 3 減半的賦稅假期。

2. 鼓勵企業重視環保項目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享受 3 免 3 減半的賦稅假期。
》企業購置並自身實際使用 5 年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其設備投資額的 10%  可從企業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 5 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3. 鼓勵企業研發,其所得可減免、費用可加計扣除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500 萬元以內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部分減半徵收。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 50% 加計扣除。

中國大陸的稅法政策性相當強,早期為了吸引外國投資者,政府乃特例給予外商投資企業股利免稅的優惠,當中國大陸產業逐漸被扶持起來後,稅法對待就必須回歸常態「有所得,就有稅」。建議在中國大陸經營的台商,應試算新稅法改變後的稅負成本,按照上述建議盡速調整。

(本文作者史芳銘為漢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徐曉婷為漢邦會計師事務所協理)

 
     
     
 
         
 
     
   
 
 
 
 
 
 
 
 
     

202期 •2008年4月1日出刊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