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企業守法自律,提高海關管理效能,保障進出口貿易的安全與便利,中國海關總署於 2008 年 1 月 30 日 發布新修訂《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4 月 1 日 正式實施。新法將依據企業誠信紀錄實施分類管理,並採取差別管理措施。企業分類管理引入守法便利原則和信用管理、風險管理等現代管理理念,對高類別的守法企業,簡化通關手續,加快通關速度,降低通關成本 。

 


為了鼓勵企業守法自律,提高海關管理效能,保障進出口貿易的安全與便利,中國海關總署在 2008 年 1 月 4 日 以第 170 號令新發佈《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法)取代 1999 年 3 月 31 日 海關總署令第 71 號所公佈的《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法)。

自 2008 年 4 月 1 日 開始,在海關註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的分類管理,開始適用新法 。



實施差別管理 研發企業守法評估系統  


比較新法與舊法,其特點包括:

◆ 對不同類別企業實施差別管理

新法規定,中國海關總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則,對適用不同管理類別的企業,制定相應的差別管理措施,其中 AA 類和 A 類企業適用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 B 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 C 類和 D 類企業適用嚴密監管措施(附表)。

◆ 與國家信用信息體系建設相銜接,將其他行政部門的紀錄列入考核

新法規定,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無不良記錄者,才能歸類在 A 與 AA 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中國海關總署正在研發「企業守法評估系統」,建立以企業為單元、整合涉及企業的各方面信息,為分類管理提供動態、及時的行政處分依據。



檢視自身企業體質 符合分類條件


對於新法調整海關企業類別的分類條件,影響在中國大陸經營加工貿易企業台商的進出口資金成本及通關便捷度,建議台商應先檢視自身企業的體質,體質不佳者應避免被歸為低類別管理,體質佳者則爭取高類別管理,說明如下:

◆ 體質不佳者,應避免被歸為 C 類或 D 類

若被歸類為 C 類企業,必須繳納 100% 保證金,且在通關、加工貿易業務開展和後續管理環節均實行嚴密的監管措施。若被歸為 D 類企業則禁止進行加工貿易,必須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出口所有貨物,將增加巨額稅務成本(包括關稅及增值稅),嚴重影響競爭力。建議體質不佳的台商應當加強管理力度,其因應方式說明如下:

1. 嚴禁走私行為

根據《海關法》第 82 條及 83 條,走私行為包括:

( 1 )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
    進出境者。

( 2 )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
   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者。

( 3 )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貨物以
   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者。

( 4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者。

經營加工貿易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甚至是邊角料均是( 3 )所述的保稅貨物,公司應嚴格禁止將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並控管保稅料件的海關帳與倉庫帳之數量平衡。

外資企業進口的免稅設備是( 3 )所述的特定減免貨物,監管期限為 5 年,公司對該監管設備應進行例外管理及定期盤點,監管期內若擬轉售或出租,應以原進口時的價格,扣除折舊部分價值做為完稅價格,補稅後始可進行處分。

2. 控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

根據《海關法》第 86 條,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摘錄如下:

( 1 )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者。

( 2 )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檢查、查驗者。

( 3 )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
   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進行其他處置者。

( 4 )擅自開啟或損毀海關封誌者。

( 5 )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或者有關記錄不真實,不能提
   供正當理由者。

公司應特別管控上述作業,且 1 年不得超過 3 次的違反行為,由於新法對於警告以及罰款額在人民幣 1 萬元以下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不作為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記錄,因此,應控制罰款金額在 1 萬元以下。

3. 不應拖欠進出口稅及海關罰款

新法認定所謂「拖欠」,係指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或自海關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 3 個月仍未繳納稅款或海關罰款。當公司面臨應繳進出口稅或海關罰款時,務必要在上述期限內繳清,操作方式可考慮:

( 1 )向當地銀行貸款。(須負擔人民幣利息)
( 2 )向境外法人或個人舉借外債。(公司必須保留投註差)
( 3 )提前收取出口外匯或延後支付進口外匯。(以營運資金暫時支付)
( 4 )若確有經濟困難,可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 61 條)

◆ 體質佳者,爭取為 AA 類或 A 類

AA 類企業及 A 類企業均可享受通關便利措施,建議體質較佳的台商,當進出口總值超過 50 萬美元時,應爭取歸類為 A 類企業,其因應方式除了不得發生前述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及欠稅、罰款行為外,應特別注意下列管理作業:

1. 加強報關員及報關的管理

新法規定, A 類企業的進出口報關差錯率(指企業上一年度所有報關員記分的總次數除以報關單總數的百分比)必須控制在 3% 以下,由於中國大陸法令更迭頻繁,建議公司在僱用報關員時,最好給予最新法令的測驗,確定其報關知識足夠勝任目前工作,避免因個人疏失而影響企業經營。

公司應建立完善的報關管理制度,在進出口申報前,所有報關資料應經關務主管覆核,並定期執行外部稽核作業,尤其是保稅料件的進、出、存管理,更是如此。

2. 對口部門的管理

新法最特別且最嚴苛的規定就是,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無不良記錄者,才能歸類在 A 類企業。但新法所述「不良記錄」的字眼實在過於籠統,公司應該密切注意「企業守法評估系統」的標準是否出台,並以其內容做為作業準則。

3. 主動申請調整適用管理類別

在企業管理類別的調整上,海關採取「主動下調企業適用管理類別,被動受理企業上調申請」的方式,建議公司應隨時檢視企業是否符合調升的資格,並主動申請調升所適用的管理類別,操作如下:

( 1 )當已適用 B 類管理 1 年(連續 12 個月)以上,應主動申請調整為 A 類企業。
( 2 )當已適用 A 類管理 1 年(連續 12 個月)以上,應主動申請調整為 AA 類企業。



法治取代人治 調整心態與方法


綜上,中國大陸海關在管理方式與應用信息科技的方法不斷進步,未來將利用中國電子口岸系統,進一步整合各不同行政部門所有的企業活動信息,對企業執行更有效率及嚴密的監控,以往人治的性質將慢慢由精準的信息與法治所取代,台商在企業經營與管理的心態與方法上應有相應的調整與改變。

■(本文作者徐曉婷為漢邦會計師事務所協理、王瓊林為漢邦會計師事務所副理)

     
     
 
 
     
   
 
 
 
 
 
 
 
 
     

203期 •2008年5月1日出刊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