甫於今年4月14日公佈的中國大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符合可享受15%低稅率優惠的八大高新技術企業。本文將針對管理辦法中的認定標準、申請程序,及其後續管理具體說明,以做為相關企業參考。

撰文/史芳銘、徐曉婷

 


中國大陸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時廢止過去外資企業適用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內資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內、外資企業兩稅合一之後,原本外資企業的租稅優惠幾乎都取消了,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唯有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仍然可以享受15%的低稅率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中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據《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所謂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1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在眾人期盼下,2008年4月14日中國大陸終於頒佈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該法令明確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及申請程序,茲將相關內容及建議說明如後。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


依據《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條件1:擁有自主技術

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企業,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條件2:限定產品範圍

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包括: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太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等8大類)。 條件3: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

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條件4: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

企業為獲得、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者是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同)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大陸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得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條件5:高新技術產品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例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條件6:其他管理要求

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準、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程序


當企業擬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應依據《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按步驟向認定機構執行認定程序,程序共分為四個步驟。認定機構是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

步驟1: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我評價。如認為符合認定條件,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步驟2: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影本);

(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材料、產品品質檢驗報告、
    省級以上科技計畫立項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資格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3年的按實
    際經營年限),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資料;

(6)經具資格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
    量表,實際年限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步驟3: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並依據企業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步驟4: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由科技部、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並向企業頒發統一印製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高新技術企業的後續管理


管理1:

復審申請管理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企業無須每年向認定機構重新申請,但應在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復審須提交近3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報告。認定機構復審時,將重點審查「企業是否持續進行研究開發活動,其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比例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符合條件的,依法執行公示與備案的認定程序。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3年。 如果企業不在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而是在期滿後才提出申請的,則須按《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重新按步驟向認定機構執行認定程序,因此,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應注意提出復審申請的時效性。

管理2:

資格變動管理

(1)高新技術企業如有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併購、重組、轉業等)的,應
    在15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

(2)企業發生重大變化後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3)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並經公示、備案後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
    變。

管理3:

取消資格管理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將會被取消資格。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

(2)有偷稅、騙稅行為;

(3)發生重大安全、品質事故;

(4)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



給高新技術企業具體建議

《管理辦法》對於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與取得資格門檻嚴格,例如:要求研發人員的學歷及比例,以及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這些條件並非一般的生產型或商貿型企業可以符合的。換言之,要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以享受低稅率優惠,就必須是以研究開發業務為主要業務的企業,才可能符合這麼高標準的條件,因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參考:

1.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將使關聯交易價格的合理性遭到更大質疑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格的第一個條件是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同時公司的研發費用及技術人員須達一定比率以上,這代表中國大陸企業的功能性增強了,風險的承擔範圍也變大了,根據關聯交易的訂價理論,功能性強及風險承擔範圍大的企業在關聯交易中應擁有較大的價差空間,也就是說,大陸企業的產品銷售給其他關聯企業,其售價應較以往提高,或者說,關聯企業間的交易在利潤配置上,中國大陸企業應相對增加。 因此,中國大陸企業如果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雖然在企業所得稅率上可享優惠(從25%降為15%),但其應納稅所得額恐怕必須增加,最終企業所得稅的負擔究竟是降低還是提高(因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尚難定論,台商企業在申請前應審慎評估其利弊,千萬別發生企業好不容易申請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結果企業所得稅的負擔卻加重了。

2.判斷研發中心是否應與生產、商貿企業獨立

由於申請高新技術企業之目的,在於享受15%企業所得稅低稅率之稅負優惠,若集團企業之研發中心為虧損單位,建議應將研發中心安排在一般生產、商貿企業組織下,讓虧損與盈利單位互抵,可節省總體的企業所得稅;反之,如果研發中心為盈利單位,則建議應將研發中心單獨設立一企業,這樣研發中心才有機會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始可享受其稅負優惠。

3.嚴格管理研發企業

對於以研發業務為主並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應嚴格控管下列作業:

A.自主知識產權管理

(1)研究如何將企業集團的自主知識產權移轉至中國大陸企業名下或獨佔許可。

(2)評估移轉自主知識產權或獨占許可可能發生的稅負。

(3)未來的持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應由中國大陸企業進行,以符合未來復審時的資格。

B.研究開發費用管理

(1)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應單獨列帳管理。

(2)最近3年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不得低於《管理辦法》標準。

(3)委外的研究開發費用不得超過40%。

(4)研究開發費用除了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外,尚可加計扣除50%的費用,具有另一種節省企業所
    得稅的效果。(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規定,對於未能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亦能適
    用)

C.企業職工比例管理

(1)面試時,控管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比例不得低於30%。

(2)與研發人員約定服務期,避免大量人員流動造成研發人員比例低於10%之風險。

D.復查申請及資格變動管理

(1)企業應在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

(2)企業如有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15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

 
     
     
 
 
     
   
 
 
 
 
 
 
 
 
     

204期 •2008年6月1日出刊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