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隨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在國際間蔓延,世界各國均陸續研擬檢疫規定並採取不同程度的檢疫管制措施。有鑑於此,台灣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進口貨物的木質包裝材檢疫作業,此舉也顯示台灣與世界接軌的決心。


撰文/陳宏伯

 

自從1996年美國農業部首度於紐約州發現林木檢疫害蟲光肩星天牛入侵,造成該州行道樹及林地林木嚴重危害,為緊急防治此害蟲蔓延傳播,美國農業部當年即花費高達400多萬美元的防治費用以撲滅。

之後,美國檢疫機關在後續調查中,陸續在全美15州進口倉儲設施分別發現了光肩星天牛蹤跡,當時,許多證據顯示其侵入途徑緣自中國大陸進口貨品所使用的木質包裝材,且根據美國農業部估計,若讓光肩星天牛擴散至全美,對木材、槭糖漿、苗圃、果樹及觀光旅遊等產業所造成的損失將超過6,500億美元。因此,自1998年12月起,美國便對來自中國大陸及香港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採取了檢疫管制,使用的木質包裝材入境前均須照規定進行燻蒸處理或熱處理,否則便不准貨物輸入。

專家學者評估結果,認為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可能罹染或攜帶檢疫有害生物之檢疫風險,確實值得重視並採取管制行動,也因此,世界各農業國家陸續研擬檢疫規定而採取不同程度的檢疫管制措施。



◎ 木質包裝材的國際檢疫規範


隨著國際貿易自由化的開放,運輸效率日益便利迅速,考量木質包裝材具有多元使用特性,許多貨品的包裝、承載或支撐多使用木質包裝材。

然而,未經過加工或除害處理的木質包裝材可能罹染或攜帶有害昆蟲或病菌傳播之風險,已為科學證實。在各國針對木質包裝材料各自訂定嚴謹不一檢疫規定的同時,也導致貨品通關效率的延宕,甚至成為貿易障礙的理由。

為降低木質包裝材料傳播檢疫有害生物的風險,同時顧及國際貿易正常交流運作,2002年3月,聯合國農糧組織下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秘書處發佈了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第十五號──「國際貿易之木質包裝材料管制準則」(ISPM No.15),作為各國採行木質包裝材檢疫管制措施研擬之依據。



◎ 各國實施現況及我國檢疫條件與作業方式


目前包括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澳洲、紐西蘭、中國、日本及歐盟等國家均已實施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檢疫規定,這些國家亦多遵循第十五號標準。

惟輸歐盟木質包裝材檢疫規定中,要求製成木質包裝材須以去皮木材組成,並蓋上加註去皮(Debark , DB)專用章戳標識,國內輸往歐盟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應特別注意,以免不符其檢疫規定,而遭到再次處理,或銷燬退運等情事發生。



◎ 台灣木質包裝材檢疫條件


衡諸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檢疫管制已為國際檢疫規範,為善盡WTO會員之義務與責任,並避免檢疫有害生物隨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入侵我國,造成我國林業及生態環境的危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亦依據ISPM No.15準則,訂定「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條件」,同時於民國97年6月2日完成公告程序,相關檢疫規定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進出口業者應及早做好規劃。



◎ 台灣木質包裝材檢疫作業方式


為利推動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業務,相關檢疫作業規劃,防檢局皆以在不增加業者通關負擔與改變目前通關申報習慣考量下,研定「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作業要點」並於97年8月14日公告。該要點規定:

(1)不另科進口業者將使用之木質包裝材單獨申報檢疫之義務;

(2)依據ISPM No.15,以符合檢疫條件之章戳替代免除其他檢疫證明紙本文件;

(3)針對非屬進口應施檢疫貨品,以隨機方式配合海關人員查驗使用之木質包裝材;

(4)木質包裝材未蓋有檢疫章戳或檢出活檢疫有害生物者,暫緩整批報單貨品之通關;

(5)不符合檢疫規定的木質包裝材,輸入業者得申請檢疫處理、銷燬或退運,申請退運者須併同進     口貨物一起退運;

(6)不符合檢疫規定的木質包裝材後續檢疫處理、銷燬或退運衍生之運送、拆卸及檢疫處理等費用    均由輸入業者負擔。

自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以來,隨著關稅降低及非關稅貿易障礙減少,輸入貨品之種類、數量以及來源國家、地區大幅增長,國外疫病害蟲隨產品或包裝材侵入之風險亦隨之增加。

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政策的推動,不僅宣示我國重視自然保育與生態永續發展之決心,同時對於我國提升國家形象,善盡WTO會員義務與責任,有正面積極之意義。

(本文作者陳宏伯為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植物檢疫組科長)




 
     
     
 
    
   
 
 
 
 
 
 
 
 
     

210期 •2008年12月1日出刊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