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適用最低稅負制確定從民國99年度起開始實施。台商由於大都透過第三地間接投資中國大陸,這些來源於第三地的所得均為海外所得。未來有大額海外所得的台商們最高將要繳納20%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業者應關注此一稅法的影響並儘早採取因應措施。

撰文/ 史芳銘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俗稱「最低稅負制」)在民國94年12月28日完成立法,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施行。



◎ 明年起海外所得 納入課稅範圍


為避免造成衝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特別將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規定延後自民國98年起開始實施,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延至民國99年1月1日起實施。也就是說,在民國100年5月申報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才開始將個人的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

根據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因此,台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的個人所得是目前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徵稅範圍,海外所得(包含香港、澳門所得)是免稅的,但從民國99年起,海外所得由於最低稅負制的關係將開始納入課稅範圍。



◎ 海外所得課稅  有一定門檻


但個人有海外所得不一定都會課到稅。根據《條例》第3條及第12條規定,個人(以申報戶為單位,以下同)有海外所得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項要件,才會課到稅:(一)海外所得≧新台幣100萬元;(二)基本所得額>新台幣600萬元;(三)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四)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海外已納稅可扣抵金額。

所謂基本稅額,就是最低稅負,是指在台灣最少應繳納的稅額。計算公式等於基本所得額扣掉600萬元,剩下的餘額乘以20%。而基本所得額也有一個計算公式,等於綜合所得淨額(根據台灣與中國大陸收入的總金額,扣掉免稅額、扣除額,剩下的就是綜合所得淨額),再加計(一)海外所得、(二)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三)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四)非現金捐贈金額、(五)員工分紅配股超面額金額。加計的後四項,已從民國95年開始實施,海外所得則從明年起加計進去。

因此,個人到底有多少海外所得才會課到稅?超過一定金額以後又會如何課稅呢?茲分三種情況說明如下:
(一)除了海外所得外,沒有其他應該加計到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即沒有前段所述的後四項)時,
   如果海外所得小於附表所列之最大加計金額,則海外所得就不需要繳稅。

(二)除了海外所得外,沒有其他應該加計到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時,如果海外所得大於上表所列之
   最大加計金額,則海外所得超過最大加計金額的部份就需要繳稅20%的最低稅負。

(三)除了海外所得外,如果還有其他應該加計到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時,則上表的最大加計金額應
   先扣除其他應該加計到基本所得額的項目金額後,按照前兩種情況課稅。

舉例來說,如果某一申報戶明年綜合所得淨額是200萬元,除了海外所得外,沒有其他應該加計到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時,則其民國99年的海外所得只要不超過539萬元就不用課稅,反之,一旦超過539萬元,超過的部分就要課20%的最低稅負。



◎ 稅務機關掌握  個人海外所得相關資料


海外所得發生在海外,稅務機關要掌握納稅人的課稅資料的確不容易。目前,稅務機關最可能掌握的課稅資料就是個人資金海外匯出入的匯款紀錄。

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的規定,個人新台幣50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申報。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經由外匯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一式三聯,第三聯由申報人留存,第二聯由往來外匯銀行留存,第一聯則由外匯銀行報送中央銀行。

國稅局過去已和中央銀行建立通報機制,未來國稅單位如果要對海外所得課稅,肯定會利用中央銀行所掌握的個人匯出、入款資料,因此,個人的匯出入款資料將會是海外所得課稅的重要線索。另外,稅法也規定,申報海外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 三大因應方法  大陸台商尤應提早因應


對於即將實施的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提出以下三大因應方法,尤其是在中國大陸投資者更需特別注意:

(一)目前存放海外資金的因應方法

如果過去利用第三地投資中國大陸或進行貿易的獲利,目前資金存放海外,建議可在今年底前匯入未來國內所需資金;對於年底前不匯入國內的資金也應留有個人帳戶的存款餘額證明,以便在明年以後匯入國內時,能夠舉證那是民國98年以前既有的資金,而非民國99年以後的所得。
今年年底前匯入未來國內所需要的資金,這些資金未來將會有遺贈稅的負擔。但由於台灣現在的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都已降到10%,且只有現金才會課稅10%,如果是用不動產方式持有,則以不動產公告現值課稅,當公告現值如果只有市價的三分之一,代表稅率只剩3.3%,遠低於海外所得20%稅率,所以,錢進台灣不用太擔心遺贈稅負擔。

(二)民國99年以後海外所得的因應方法

海外所得盡量以海外公司名義賺得,當海外公司盈餘分配給個人股東時,每年每戶實現的所得應控制在最大加計金額以內;同時,最好每年每戶海外匯入款也控制在最大加計金額以內;當國內有大額投資時,應利用海外公司以外資的名義回台投資。

(三)民國99年以後應絕對禁止的三件事情

由於明年開始開徵海外所得,針對過去中國大陸台商經常操作的三件事,特別提醒您,明年起應絕對禁止:

(1)在中國大陸進行加工貿易轉廠交易的貨款,在台灣以新台幣支付,尤其用個人帳戶支付。因為
    經常從海外匯入大額款項如何證明不是海外所得,將徒增稅務困擾與風險。此種轉廠交易的貨
    款應該以海外公司的名義在海外直接支付。

(2)中國大陸台幹薪資,在台灣以個人帳戶用新台幣支付。明年以後應該從海外直接支付給台幹,
    台幹再以自己的名義匯入,或從海外直接以台幹的名義匯入。

(3)股東在中國大陸或海外投資賺錢,盈餘分配在台灣以個人帳戶用新台幣支付。正確的作法應該
    直接在海外支付給個人股東的海外帳戶,股東再用自己名義匯入。

■(本文作者為漢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21期 •2009年11月1日出刊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