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多時的兩岸租稅協定可望在年底舉行的第四次江陳會中簽署,簽訂兩岸租稅協定除了可以避免對台商重覆課稅,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也有助於進一步推動台灣與歐美、亞洲等重要貿易國家的租稅外交。

撰文/田英娟

 

在兩岸順利簽署金融MOU後,接下來最受矚目與期待的議題,恐怕就是兩岸簽署租稅協定了。
財政部長李述德在11月初時透露,可望於年底舉行的第四次江陳會中簽署。看來兩岸租稅協定的簽署,已進入倒數計時。不過,什麼是兩岸租稅協定?主要內容為何?對兩岸經貿有何影響?且台商在台灣的資料是否會被中國大陸官方看光光而缺乏隱私呢?



◎ 儘速協商互免租稅協議 吸引台商資金回台


首先,先來看看為何兩岸要簽署租稅協定?廈門台商協會曾欽照表示,主要是為了避免雙重課稅,這也是兩岸經貿投資正常化過程中,亟需解決的議題。

曾欽照指出,目前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有三種類型:一是正式核准去中國大陸投資,例如股票上市上櫃公司;二是在核准範圍內正式去投資,超過核准範圍的部分,以第三地方式去中國大陸投資;三是以個人名義去中國大陸投資。雖然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規模越來越大,可是,「目前台商利潤所得大約10%分配回台,90%留存在海外。」

為什麼呢?「因為台商的中國大陸所得依大陸企業所得稅率25%課徵後,利潤匯回台灣依大陸新規定須扣繳10%稅額,而匯回台灣後,台灣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最高為40%(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稅率最高為45%),如此算來所得所剩無幾。」曾欽照無奈的說,且隨著未來陸資可能開放來台投資,屆時陸資也會遭遇相同的問題。

另外,台商回台上市也會因為兩岸租稅問題沒有解決而窒礙難行。曾欽照分析,政府對台商在台設立營運總部標準,包括營業額新台幣10億元、聘僱員工100人(大專以上50人)、且在兩國設有公司等,這些門檻條件過高,即便台商在中國大陸設有兩個工廠也不符標準。

很多台商在中國大陸有工廠,但不一定在其他國家設有公司,因此,台商比較多的作法是選擇在香港設公司,除匯出資金可避免上述限制外,中國大陸之股利分配予香港公司也只有扣繳5%。「所以,兩岸應儘速協商互免租稅協議,台商分配盈餘回台就可以免稅,才能吸引台商資金回台;台灣要作為籌資中心,兩岸避免雙重課稅一定要與中國大陸取得共識。」

此外,按照規定,中國大陸來源所得必須申報個人所得稅,但實際上政府並無資料,往往卻課不到稅,這問題也很大,「我想租稅制度應該是長久永續發展,太高的稅率,大家都會設法避稅,稅制公平才是徵稅原則,所以兩岸應協商避免雙重課稅,公司所繳的稅可以免稅,而負責人只要面對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即可。」曾欽照強調。



◎ 避免搶稅大戰  保障兩岸各自的課稅主權


由此不難看出,兩岸簽署租稅協定是必要之事。簽署後對台商有哪些好處或保障呢?最大好處在於可透過課稅權分配協議,保障兩岸各自的課稅主權,不必上演搶稅大戰。

同時,台商在中國大陸的投資收益不再會「一條牛剝二層皮」,透過租稅協定的保護,台商將握有同時向兩岸政府申請行使雙邊「預先訂價協議(APA)權利」,避免同一筆所得被兩岸重複課稅及查稅。

所謂「預先訂價協議權利」,是指跨國企業母公司與其關聯企業間若有不合理的訂價現象,導致利潤實現被留在特定一方,稅捐機關認為該國企業利潤率偏低,侵害稅收時,即可藉由移轉訂價查核調整利潤,進而調整其應納稅負。

要避免遭到稅捐機關調整分配利潤補稅,跨國企業可提出預先訂價協議申請,事先承諾並說明關聯企業進行交易時,確定在特定時間內哪些交易具有移轉訂價行為,據此做為調整企業利潤、計算企業應納稅款的課稅方式。一般而言,預約訂價安排的有效期為二至四年,自申請預約訂價的次年起算,不可回溯。有效期最長可達五年。

財政部官員指出,預先訂價協機制將納入兩岸租稅協定中。透過這樣的機制,台商可藉由雙邊租稅協定,同時向台灣與中國大陸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以確保三至五年間的稅負獲得穩定保障,這就好比買了一份納稅保險一樣。

官員進一步解釋,跨國企業集團在兩岸同時進行投資時,通常會面臨兩國採用移轉訂價查稅的風險,兩岸雖均設有與企業簽訂預先訂價協議的法源,但在兩岸沒有簽署租稅協定之下,台商縱使各自與中國大陸、台灣簽有預先訂價協議,也得不到兩岸政府不會重複課稅的承諾。

也就是說,台商如果被台灣稅捐機關依據移轉訂價規定調整稅負,補徵稅額,不會被中國大陸稅捐單位承認,更無法因此調整在中國大陸所繳的稅負。但若雙邊簽署租稅協定後,預先訂價協議機制就可發揮不重複課稅的效果。



◎ 遵守國際租稅協定規範 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國際間為了保障其課稅權,針對跨國企業執行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TP)查稅權的風氣越來越興盛,台灣與中國大陸目前均設有移轉訂價查稅機制。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在2004年9月頒布預約訂價規則(第118號文),規範企業從申請、準備到簽署相關規定。台商包括燦坤、廣達等均已獲中國大陸同意接受申請。台灣也在同年底頒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確立移轉訂價與預先訂價協議的運作法源。

由目前財政部規劃架構看來,原則上,這項兩岸互免所得稅協定採用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範本架構,課稅權分配原則上遵守國際租稅協定的規範。

例如:所得性質為薪資、執行業務收入是以勞務提供地為課稅主權國──台商在中國大陸地區工作獲取的薪水,只需向中國大陸政府繳稅,台灣不再課稅。台商自中國大陸公司取得的退休金、養老金,課稅權則歸居住地國所有,即台商符合台灣居住者條件,由台灣課稅。權利金、股利、利息等,兩岸均有一半的課稅主權,例如股利總稅負若為20%,兩岸即各扣繳10%。不動產或證券買賣的交易所得,則由所得發生地握有全部課稅權。

一旦兩岸簽署租稅協定,台商在兩岸的投資將可獲得更多保障。可是,稅務隱私是否也跟著曝光?李述德強調,兩岸租稅協定比照其他國際協定,也訂有課稅資料交換的義務,但資料交換具有特定性,並非一般性資料交換;即必須有特定的查稅需要或對象,才可行使這項權利,民眾如果未涉及逃漏稅,不需擔心資料曝光。

他還指出,簽署兩岸租稅協定不致產生負面影響,對於台商不是增加稅收,在某種程度上,免除雙重課稅,反能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益,租稅不會增加,還能有某種程度的節稅。



◎ 解決融資問題  兩岸經貿正常化


中國大陸目前簽署的租稅協定已有80餘國,台灣則只有16國。兩岸一旦簽署這項租稅協定,也將使我國推動對歐美、亞洲等重要貿易國的租稅外交工作獲得重大進展。同時,可避免台商在兩岸被重複課稅,並使稅務稽徵行政更為便捷。

不過李述德也強調,未來台灣與中國大陸簽署租稅協定還需要透過修法才能生效,其中兩岸關係條例25條之2是修正的重點,屆時還需要立法院來參與。

隨著兩岸簽訂金融MOU,很多台商對於兩岸經貿正常化的進程覺得踏實了不少,以往最難的資金調度、融資問題總算迎面而解,而且可望在2010年1月生效實施。

 
     
     
 
 
   
 
 
 
 
 
 
 
 
     

222期 •2009年12月1日出刊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