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查詢:通關(含運輸倉儲、簽證通關及公證檢驗)
 
發函日期     受文單位 建議要旨
2010/10/20
財政部關稅總局
2010/9/30
財政部
2010/6/14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建議修正「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草案條文:
(一)第十八條第二項之申請原產地為外國之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內容應載明事項第七點: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者,其原產國之原產地證明書號碼及原產國之提單號碼。建議修正為:其原產國或第三國之原產地證明書號碼及第三國之提單或承攬運送貨物收據號碼。

(二)第二十一條之申請原產地為外國且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應檢具資料第二點:原產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影本,及第三點:提單影本。建議修正為:第二點:原產國或第三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影本,及第三點:第三國之提單或承攬運送貨物收據影本。

(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或註(繳)銷換發者,申請人應檢具原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全份...。建議修正為:...申請人應檢具原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正本全份...。

2010/3/25
交通部、財政部
2010/3/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010/1/4
財政部關稅總局
2009/12/14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2/4/15
中華

有關 貴會會員擬於10371日起開始收取「CFS出口貨物進倉機械使用費」乙案,本會等反對該項收費措施,說明如下:

一、復 貴會103430日(103)櫃協宇字第029號函。

二、託運人係依運送業(含承攬業)指示將出口貨物送至指定之貨櫃場,以利其集貨及裝運作業進行。託運人與倉儲業之間並無合約關係,旨揭費用應向有合約關係之運送業收取而非託運人。

三、託運人於出口領提單時皆已繳交每R/T(Revenue ton)新台幣380元之貨櫃場作業費予運送業,加收旨揭費用既為重複收取,亦增加出口人營運成本,並不合理。

四、本會與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以及中華民國託運人協會等會員堅決拒繳該項重複收取之費用。

102/4/15
102/4/15
中華民國貨櫃儲運協會、交通部、經濟部、基隆市報關同業公會、台中市報關同業公會、高雄市報關同業公會

有關 貴會會員擬於10371日起開始收取「CFS出口貨物進倉機械使用費」乙案,本會等反對該項收費措施,說明如下:。

一、復 貴會103430日(103)櫃協宇字第029號函。

二、託運人係依運送業(含承攬業)指示將出口貨物送至指定之貨櫃場,以利其集貨及裝運作業進行。託運人與倉儲業之間並無合約關係,旨揭費用應向有合約關係之運送業收取而非託運人。

三、託運人於出口領提單時皆已繳交每R/T(Revenue ton)新台幣380元之貨櫃場作業費予運送業,加收旨揭費用既為重複收取,亦增加出口人營運成本,並不合理。

四、本會與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以及中華民國託運人協會等會員堅決拒繳該項重複收取之費用。

102/4/15
中華民國貨櫃儲運事業協會、交通部、經濟部、基隆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

有關 貴會會員擬於10371日起開始收取「CFS出口貨物進倉機械使用費」乙案,本會等反對該項收費措施,說明如下:

一、復 貴會103430日(103)櫃協宇字第029號函。

二、託運人係依運送業(含承攬業)指示將出口貨物送至指定之貨櫃場,以利其集貨及裝運作業進行。託運人與倉儲業之間並無合約關係,旨揭費用應向有合約關係之運送業收取而非託運人。

三、託運人於出口領提單時皆已繳交每R/T(Revenue ton)新台幣380元之貨櫃場作業費予運送業,加收旨揭費用既為重複收取,亦增加出口人營運成本,並不合理。

四、本會與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以及中華民國託運人協會等會員堅決拒繳該項重複收取之費用。

102/4/15
中華民國貨櫃儲運事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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