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獲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7月23日經中二字第09900413120號書函覆略以,該辦公室依據「商品標示法」督導縣市政府針對市售非特別法規範之商品執行商品標示查核工作,為確保縣市政府商品標示稽核人員均能依法行政,避免造成合法經營者困擾及影響正常營運,該辦公室每年均對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稽核人員辦理商品標示相關法規及標示異常商品之辨別技巧等辦理教育訓練,本(99)年已於6月24日至7月9日間分三地區各2場次辦理教育訓練6場次,爾後當持續加強辦理。
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99年9月8日邀請本會開會研商,會商結論主要如下:
(一)、政府機關辦理產品之檢驗(測)均已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並切實執行,請各機關持續落實辦理。
(二)、對於動見觀瞻或影響產業甚大之檢驗(測)結果,建請各機關研議於新聞發布前與業者進行溝通了解之可行性。
(三)、本會建議對發布不實檢驗(測)之消保團體應訂定罰則乙節,消保會將納入日後研修消保法之參考。
(四)、本會之建議意見,消保會將函送各消保團體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