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單位回覆:
標檢局於99年9月8日召開研商會議,會中決議,針對實施檢驗、檢驗範圍、檢驗標準、檢驗規定等請規劃單位再檢討並研究其可行性;以流明值為檢驗範圍之判定標準,因意見紛歧,請公協會及各廠牌業者提供資料或其他判定依據,供該局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