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電工資訊(含攝影器材)
發函日期:
  2010/7/16
發文文號:
  (99)貿昭業字第01009號
受文單位: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建議要旨:
 

建請重新檢討稅則號列90021110「可拆卸式交換鏡頭,供單眼照相機用者」項下之貨品分類。

說明:99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可拆卸式交換鏡頭,供單眼照相機用者」(90021110)之關稅調降案後,本會接獲業者反映,於該降稅案生效後進口該類貨品,卻出現無法歸列該號列而仍遭課徵5%進口關稅之情況,經查詢貨品號列資料得知,「可拆卸式交換鏡頭,供單眼照相機用者」(90021110)項下僅兩項分類:「照相機物鏡,具有方向及高低米位分劃定位裝置者」(90021110.10-3)與「照相機自動對焦伸縮鏡頭」(90021110.20-1),致業者若進口可拆卸式但非伸縮單眼相機交換鏡頭,或可拆卸式手動伸縮單眼相機交換鏡頭,即無法歸列該零稅率號列,顯見該稅則號列下之貨品分類不夠周延,其涵蓋範圍小於其八位碼貨品之定義範圍,建請 貴局儘速重新檢討該項貨品之分類項目,增列「其他可拆卸式交換鏡頭,供單眼照相機用者」品項,以涵蓋其他未列舉之貨品種類,落實政府調降此項產品關稅之美意。

     

主管單位回覆: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99年8月23日貿貨字第09970194601號公告修訂9002.11.10.10-3「可拆卸式交換鏡頭,具有方向及高低米位分劃定位裝置,供單眼照相機用者」及9002.11.10.20-1「可拆卸式自動對焦伸縮交換鏡頭,供單眼照相機用者」,並增列9002.11.10.90-6「其他可拆卸式交換鏡頭,供單眼照相機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