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菸酒
發函日期:
  2010/9/1
發文文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建議要旨:
 

建請改正由  貴局指導、董氏基金會所編印出版—《拒絕違法販售菸品,需要您的支持實務手冊》之不當章節,並儘速釐清該手冊之法制定位,俾便業者遵循,敬請  採納賜覆。

     

主管單位回覆: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99年9月9日以國健教字第0990700986號函復略以,查上開手冊係本局委辦計畫所製宣傳品之一,僅供縣市衛生局參考,並未寄送各菸品販賣場所作為執法依據,手冊內容部分文字誤繕或表達未盡明確之處,已進行檢視。菸害防制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故有關法令之解釋、疑義認定或執法屬主管機關權責,並自當遵循依法行政原則辦理,來函所提意見錄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