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修正「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草案條文: (一)第十八條第二項之申請原產地為外國之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內容應載明事項第七點: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者,其原產國之原產地證明書號碼及原產國之提單號碼。建議修正為:其原產國或第三國之原產地證明書號碼及第三國之提單或承攬運送貨物收據號碼。
(二)第二十一條之申請原產地為外國且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應檢具資料第二點:原產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影本,及第三點:提單影本。建議修正為:第二點:原產國或第三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影本,及第三點:第三國之提單或承攬運送貨物收據影本。
(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或註(繳)銷換發者,申請人應檢具原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全份...。建議修正為:...申請人應檢具原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正本全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