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電器商品標示基準」修正草案「第五點標示方法:(一)電器製品類之1.」增列標示事項(二)、(三)、(四)應標示於外包裝上,建請維持標示於本體即可;增列標示事項(八)之生產製造商、進口商資訊應標示於商品本體上,建請維持於本體上或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為之即可。另為利業者因應,草案實施應至少給予業者一年的緩衝期,針對已進口或已於市場銷售的商品,應採不溯既往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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