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電工資訊(含攝影器材)
發函日期:
  2010/10/14
發文文號:
  (99)貿昭業字第01551號
受文單位:
  經濟部商業司
   
建議要旨:
 

針對「電器商品標示基準」修正草案「第五點標示方法:(一)電器製品類之1.」增列標示事項(二)、(三)、(四)應標示於外包裝上,建請維持標示於本體即可;增列標示事項(八)之生產製造商、進口商資訊應標示於商品本體上,建請維持於本體上或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為之即可。另為利業者因應,草案實施應至少給予業者一年的緩衝期,針對已進口或已於市場銷售的商品,應採不溯既往之原則。

     

主管單位回覆:

 
經濟部99年10月28日以經商字第09902147800號書函覆,將納入研議修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