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建議刪除「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關於港區事業委外加工條件之限制乙節,財政部業請關稅總局就實務執行面評估,俾將納入修法考量。
二、有關建議「變更行之多年之稅則案件」處理方式乙節,說明如下:
(一)依據財政部91年3月8日台財關字第0910550152號令規定,海關如發現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之稅則號別不恰當,擬變更其稅則號別且將影響進口人之權益者,應依財政部75年4月19日台財關字第7505388號函及77黏3月23日台財關字第770027306號函之規定,由關稅總局報部核定,以求程序周延。
(二)此類報部核定案件上應符合以下原則:1.適用範圍:貨物不論是否經海關查驗或審查文件後所歸列之稅則號別,均有適用。2.整體性:海關對同一進口貨物,不論自同一關區進口,或自數個不同關區進口,均核定為同一稅則號別者。3.延續性:進口行為需具有延續性,且有頻繁之進口紀錄,並視產品特性而定。
(三)綜上,進口貨物稅則號別改歸列案件,如符合上述3項原則且將影響進口人權益者,始由關稅總局報部核定,否則,由海關本於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