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菸酒
發函日期:
  2010/11/24
發文文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
   
建議要旨:
 

建請審慎研議開徵「酒品健康福利捐」之必要性。

     

主管單位回覆:

 

一、財政部99年12月15日以台財庫字第09903121250號書函略以,鑑於飲酒過量有害健康,菸酒管理法第37條明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鼓勵或提倡飲酒、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等情況之原則性規定;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55條規定處罰。為落實上開規定,財政部已持續辦理相關之宣導工作。至應否課徵「酒品健康福利捐」,屬行政院衛生署權責,財政部已於相關會議建議該署適當時機應徵詢業者意見。

二、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月17日以署授國字第0990018020號函略以,本署刻正進行「酒品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之研擬,並持續廣徵各界之意見中。感謝 貴會對公共衛生事務之關心,本署將整體考量社會對酒品相關規範可接受程度,並聽取各界建議之方式,對於貴會意見,亦將評估考量並審慎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