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中西藥
發函日期:
  2010/10/7
發文文號:
  (99)貿昭業字第01511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建議要旨:
 

針對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99年10月6日研商會議之案由二「增列人參、紅棗、當歸、黃耆為可供食品使用品項」與臨時動議「中藥材邊境查驗」乙案,本會意見如下:一、基於人參、紅棗、當歸、黃耆等藥材具有藥性,須在專業人士指示下使用,不贊成該等藥材開放為可供食品使用品項,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二、針對「中藥材辦理邊境查驗」乙案,因屬臨時動議,未給予業者充分之資料收集與徵詢同業意見機會,且中藥材品項廣泛,提出優先查驗品項實為困難,考量本案攸關中藥眾多業者權益,建請 貴會針對本案另行召開會議研商,以與業者充分溝通。

     

主管單位回覆: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於99年10月29日以衛中會藥字第0990016246號函覆略以:一、會議中所討論之品項,因中藥商相關公協會認為現階段仍暫不宜開放,本會將持續與該等公協會進行溝通協商後再議」。二、錄案參考,中委會對本中藥材品管安全管制之責,對推動中藥材邊境查驗等相關政策與配套措施,將依行政程序相關之規定積極進行,在此期間,將持續與中藥界溝通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