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99年10月6日研商會議之案由二「增列人參、紅棗、當歸、黃耆為可供食品使用品項」與臨時動議「中藥材邊境查驗」乙案,本會意見如下:一、基於人參、紅棗、當歸、黃耆等藥材具有藥性,須在專業人士指示下使用,不贊成該等藥材開放為可供食品使用品項,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二、針對「中藥材辦理邊境查驗」乙案,因屬臨時動議,未給予業者充分之資料收集與徵詢同業意見機會,且中藥材品項廣泛,提出優先查驗品項實為困難,考量本案攸關中藥眾多業者權益,建請 貴會針對本案另行召開會議研商,以與業者充分溝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