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銷品所用之進口原料可退稅款合計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百分之一以下案件准予退稅乙案,建請續予實施。
說明:經查,98年3月30日至99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本案之退稅金額已達新台幣一億九千餘萬元,有助於減輕國內傳統產業成本負擔,提升競爭力,建請持續實施此放寬措施。
主管單位回覆:
財政部100年3月21日台財關字第10005902430號函覆略以,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百分之一以下之案件,自100年3月30日起續准予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