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大陸貿易研究
發函日期:
  2010/6/21
發文文號:
  (99)貿昭證字第00839號
受文單位:
  立法院
   
建議要旨:
 

建請與大陸協商縮短台資銀行等待期限,允許儘快開辦人民幣業務,以利大陸中小台資企業融資及發展。

     

主管單位回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回覆: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業於99年6月29日完成簽署,金融服務業已納入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其中陸方對於銀行業承諾項目已包括縮短台資銀行承作人民幣業務之等待期,亦即台資銀行在大陸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之條件,放寬為開業2年且提出申請前1年獲利;若開業1年且當年即可獲利者,則可申請經營台資企業之人民幣業務,對於本國銀行業者之業務發展,以及解決台商融資困難等問題,均有極大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