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中西藥
發函日期:
  2010/12/20
發文文號:
  (99)貿昭業字第01948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建議要旨:
  貴會99年12月16日衛中會藥字第0990018943號函檢送12月10日研商「進口時需檢附檢驗合格證明書之中藥材品項」會議紀錄,決議事項一與當日會議決議顯有落差,建請 惠予更正。
     

主管單位回覆: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以100年1月24日衛中會藥字第1000000816號函覆:更正本會針對會議紀錄部分文字,「『需』取得」更正為「『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