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中西藥
發函日期:
2010/4/2
發文文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建議要旨:
總幹事偕同中藥小組業者拜會食品衛生處林處長雪蓉,針對該局公告增列「乾燥菊花」輸入規定為「F01」,將菊花列入食品範疇管制,與原中委會對其輸入規定「513」之管理規定不同,致廠商無所適從,並面臨進口通關問題等議題進行意見交換。
主管單位回覆:
TFDA詳釋本案緣由,協助解決業者通關問題,並提醒業者該署正研擬將枸杞列為下階段管理品項,為避免再次造成通關障礙,建議業者儘速與中委會溝通,請其重新檢視「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是否洽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