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稅務
發函日期:
  2011/3/2
發文文號:
 
受文單位:
  台北市國稅局
   
建議要旨:
  為接軌國際會計制度,建請儘速確定相關租稅法規之因應方向

()為與國際會計制度接軌,金管會宣佈我國自民國102年元旦起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各上市櫃企業的財務報表表達方式將有鉅變,目前多數企業已陸續評估及導入IFRS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IFRS財報與原我國會計準則財報間存在許多差異與變化,我國上市櫃公司將102起採用IFRS10111日將是國際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表開帳日。為因應IFRS之導入,建請儘速確定相關租稅法規之因應方向,讓企業可以及早列入IFRS導入計劃中,以減少不確定因素增加企業的額外成本負擔。例如:企業導入IFRS導致保留盈餘變動或調整後到底屬應課稅性質或非課稅性質,如何區分尚有疑義,並將進一步影響稅額扣抵比率的計算,及投資人的可扣抵稅額。由於保留盈餘調整不管是正或負或重分類,原則上均屬未實現之評價性質,是否排除課稅性質及排除納入扣抵比率之計算(認定屬87年度以前之保留盈餘層),以降低影響範圍,期能儘速訂出方向,以利企業遵循。

()另外,百貨業之居間買賣及顧客忠誠計劃,因採用IFRS將導致營業額淨額或遞延認列之劇烈變動致財稅差異擴大,影響銷項及進項申報及繳退稅,建請擴大接軌降低差異調節。

     

主管單位回覆:

 

該局於3月2日與本會舉辦之稅務座談會中答覆:
()為推動我國企業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並兼顧我國實務上之適用可能產生之問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已召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組成專案推動小組,有關採用該準則後可能產生之財、稅間差異及衍生之租稅問題,刻正由財政部賦稅署審慎研議中,先予敘明。
()現行處理之方向為採用IFRS後,依IFRS規定追溯調整或追溯適用調整以前年度保留盈餘,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規定,作為當期營業外收入或損失之調整項目,無須逐年更正以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循此處理原則,則無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問題;至於稅額扣抵比例之計算,是否將追溯調整或追溯適用調整以前年度保留盈餘列入分母之計算涉及修法議題,尚應俟相關法令之修訂,方可確立;另就企業採用顧客忠誠計畫以獎勵顧客購買其商品或勞務,銷售貨物收入如包含後續勞務或獎勵客戶部分,該部分收入將予遞延至履行時認列,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是否依上開會計處理拆分銷售貨物收入及未實現遞延收入?或以全部銷貨金額認列收入?亦應俟相關法令是否修訂而定。因此,前開處理疑義,因涉有法令之增修訂,仍以財政部嗣後發布之具體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