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於3月2日與本會舉辦之稅務座談會中答覆:
(一)為減輕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負擔,財政部已訂有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金額標準;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而有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該管稽徵機關確認;其經確認者,不適用前項備妥文據之規定。」因此若營利事業與其交易對象相互間,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僅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依上開規定,僅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揭露之,尚無須提示移轉訂價報告。
(二)有關貴公會建議公告移轉訂價相關範例乙節,財政部已於網站中公告移轉訂價報告範例供各界參考,營利事業若有需要可自行下載運用。(網址路徑:財政部賦稅署/熱門議題/移轉訂價制度)
(三)另貴公會建議比照發布同業利潤率之標準,公告不同產業移轉訂價標準等,由於營利事業是否符合營業常規,需考量各交易參與人所執行之功能與承擔之風險、所採行商業策略以及各交易之契約條款,因此仍需按個別情形加以辨識,尚無法以各產業別制定一體適用之移轉訂價常規利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