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於3月2日與本會舉辦之稅務座談會中答覆:
(一)財政部95年11月30日發布「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為因應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發生困難,分別於96年10月31日、98年9月17日及99年11月15日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以符合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實際需要。
(二)本局輔導機制:
1.不定期發布新聞稿及於雜誌期刊宣導電子發票相關法令規定。
2.辦理講習會或與營業人、會計師公會、報稅及代理記帳業者座談,以明瞭其對電子發票之認知與建議,俾供研討改進。
3.對大型產業採實地輔導,除宣導相關法令外,並實機操作整合服務平台功能,以期提升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意願及效益。
(三)對營業人補助部分:囿於財政預算困難,以本局為例,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約計16萬家,短絀之經費無法給予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適當補助。惟稽徵機關持續修訂「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訂定免罰或減輕裁罰倍數等措施,以鼓勵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簡述如下:
1.修正「電子發票實施要點」:
(1)為節省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成本,增加電子發票專用字軌之申請與使用規定。
(2)規範加值服務中心應將電子發票即時交換予整合服務平台,加速電子發票流通。
(3)主動核定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資格,取消營業人與營業人(B2B)申請制度。
(4)取消營業人與非營業人(B2C)保證金制度,減輕中、小企業資金運用。
(5)整合服務平台提供營業人查詢已註冊營業人資料,便利營業人知悉其相對交易人是否已辦竣註冊。
(6)整合服務平台主動以電子郵件通知買受人儘速接收電子發票。
(7)擴建第二代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滿足電子發票應用範圍之擴大及應用需求。
2.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標準」第15條第2項,對於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開立(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接收)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者,相關減免簡述如下:
(1)開立電子發票部分:
a.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者,免予處罰。b.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2)接收電子發票部分:
a.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
b.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