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於3月2日與本會舉辦之稅務座談回中答覆:
(一)財政部為明確規範並劃一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利事業申請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案件之審查作業程序,建立已稅貨物或菸酒銷毀與退稅案件之單一窗口受理申請機制,已於98年4月29日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該要點可於本局外部網站(http://www.ntat.gov.tw)/菸酒稅/申辦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專區下載。
(二)前述要點已明訂納稅義務人申請銷毀已稅菸酒應檢附之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並規範國稅局受理是類申請案件應行審核、查對事項及作業程序。另為落實單一窗口作業,簡化徵納雙方處理程序,經核准銷毀之已稅貨物或菸酒,納稅義務人於提出上開銷毀申請時,得委請受理銷毀之國稅局代為函轉審理退稅之國稅局或海關申請退稅。
(三)至貴公會建請主管機關訂定標準之退稅作業規範,並與海關協調作業方式,明訂雙方之審查時間等,因涉及五區國稅局及關稅局業務,未便由本局自行與關稅局洽處,宜由財政部統一規範,或由貴公會另建請關稅局建立相關規範。
該局另以100年3月7日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000200008號函復略以:經查財政部為明確規範並劃一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利事業申請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案件之審查作業程序,已於98年4月29日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審查作業要點」。至進口菸酒退稅作業,轉請關稅總局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