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稅務
發函日期:
  2011/3/2
發文文號:
 
受文單位:
  台北市國稅局
   
建議要旨:
  建請與海關協調,針對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申請銷毀及辦理退稅,建立標準之銷毀及退稅作業規範,以縮短審查時間,俾利廠商遵循。

()變質酒品損壞不堪銷售時,依法辦理銷毀,並申請核退已繳之菸酒稅,因應海關要求,廠商有時只能針對有保存期限的即飲酒申請核退菸酒稅,烈酒類即使有雜質或損壞不堪銷售,因海關主張有可能是廠商為退稅而加工造成,致廠商無法申請退稅。另外,商品報廢均由國稅局稅務員會同監毀,然海關要求國稅局的報廢核准函中,須註明稅務員有陪同監毀,且願付相關責任之文字,國稅局則認為核退菸酒稅為海關責任,故僅會在核准函上針對營所稅規定做說明及核准,海關因此常以無法確定廠商是否確實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而報廢商品為理由,延遲不退稅,時間甚至長達半年到一年,尤有甚者,超過兩年。

()過期菸品或變異報廢菸依法申請銷毀時,亦有上述狀況,現行因缺乏標準銷毀及退稅作業規範,致廠商常被核件之海關或國稅局要求更正或補提文件,不僅影響政府行政效能,亦造成廠商作業困擾。

()建請主管機關訂定標準銷毀及退稅作業規範,並與海關協調作業方式,明訂雙方之作業流程、審查時間、相關單證及文件之處理等,以利廠商遵循申請核退菸酒稅與菸品健康捐。

     

主管單位回覆:

 

該局於3月2日與本會舉辦之稅務座談回中答覆:

()財政部為明確規範並劃一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利事業申請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案件之審查作業程序,建立已稅貨物或菸酒銷毀與退稅案件之單一窗口受理申請機制,已於98429日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該要點可於本局外部網站(http//www.ntat.gov.tw/菸酒稅/申辦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專區下載。

()前述要點已明訂納稅義務人申請銷毀已稅菸酒應檢附之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並規範國稅局受理是類申請案件應行審核、查對事項及作業程序。另為落實單一窗口作業,簡化徵納雙方處理程序,經核准銷毀之已稅貨物或菸酒,納稅義務人於提出上開銷毀申請時,得委請受理銷毀之國稅局代為函轉審理退稅之國稅局或海關申請退稅。

()至貴公會建請主管機關訂定標準之退稅作業規範,並與海關協調作業方式,明訂雙方之審查時間等,因涉及五區國稅局及關稅局業務,未便由本局自行與關稅局洽處,宜由財政部統一規範,或由貴公會另建請關稅局建立相關規範。

 

該局另以100年3月7日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000200008號函復略以:經查財政部為明確規範並劃一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利事業申請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案件之審查作業程序,已於98年4月29日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審查作業要點」。至進口菸酒退稅作業,轉請關稅總局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