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於3月2日與本會舉辦之稅務座談會中答覆: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草案,業於100年1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6571號總統令公布。依修正後條文第16條第2項及第20條第2項規定,已將菸品健康福利捐列入營業稅之稅基。為利後續稽徵作業之順利進行,本局已於100年1月25日邀集相關營業人召開「研商菸品健康捐納入營業稅稅基相關疑義及因應措施座談會」(會議紀錄詳附件)並研擬「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輔導暨實施計畫(草案)」陳報財政部,該計畫草案如奉財政部核備後,將由各地區國稅局接續辦理相關輔導事宜。
(二)前開座談會中,與會人員另建議,未來兩年一次調漲健康捐時,可否取消以變更外包裝方式區隔新舊健康捐之標價問題,以降低菸品產製或進口廠商之印製成本乙節,因本局為健康捐之代徵機關尚非主管機關,已併同前開計畫草案陳報財政部函文中,一併建請財政部轉洽行政院衛生署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