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標示事項」草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貴局「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標示事項」草案Q&A內容,本草案規範之重複性使用塑膠容器為塑膠類水壺(杯)、奶瓶與餐盒(含保鮮盒)三類,至於坊間販售之濾水壺、複合材質保冷水壺及保溫杯(瓶身為不�袗�、上蓋及水杯為塑膠)是否在規範內,應於草案中明確定義。
二、複合材質水壺及保溫杯之塑膠上蓋及杯身面積狹小,依草案規定須於產品本體印刷、打印或壓印材質名稱、耐熱溫度等項目,實務上窒礙難行。
三、另進口之重複性使用塑膠容器,一組模具同時供貨不同國家,台灣市場相對較小,往往無法為台灣市場特別開模,加上保溫便當盒類之產品內部許多分裝小容器及上蓋,要個別標示材質及耐熱溫度實務上亦有困難,能否參考日本規定,標示於最小包裝外即可,否則將造成進口產品之貿易障礙。
四、針對該草案內容,業者仍有疑慮,建請再次召開業者溝通會議,邀請進口、製造業者與販售業者(通路、大賣場)出席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