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中西藥
發函日期:
2011/3/14
發文文號:
(100)貿昭業字第00335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建議要旨:
有關中醫藥委員會徵詢已公告之89項中藥材異常物質之限量標準妥適性,本會與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銜去函建請參採本會98年5月12日(98)貿勝訊字第00608號函(詳附件),放寬第三次公告異常物質之「地龍等中藥材含污穢物質限量」標準值,並採總重金屬檢測方式,俾利業者遵循。
主管單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