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中西藥
發函日期:
  2011/3/14
發文文號:
  (100)貿昭業字第00335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建議要旨:
  有關中醫藥委員會徵詢已公告之89項中藥材異常物質之限量標準妥適性,本會與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銜去函建請參採本會98年5月12日(98)貿勝訊字第00608號函(詳附件),放寬第三次公告異常物質之「地龍等中藥材含污穢物質限量」標準值,並採總重金屬檢測方式,俾利業者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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