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中西藥
發函日期:
  2011/3/29
發文文號:
  (100)貿昭業字第00434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建議要旨:
 

針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3月21日以FDA食字第1000011605號函公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表」中農作物類農產品之分類表附表四,將乾山藥、乾百合、烏梅乾歸類於「其他類」,本會於100年3月29日函覆該局,建議將乾山藥、乾百合歸類於「根菜類」,烏梅乾歸類於「梨果類」。

     

主管單位回覆: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4月18日以FDA食字第1000020679號函覆略以:(一)衛生署所訂「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係依據農作物田間殘留消退試驗報告等資料,經取食安全評估後訂定個別作物之生鮮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二)由於食品加工後,其殘留農藥隨之變化,經該局抽驗及委託計畫背景值研究調查結果,案內「乾百合」、「乾山藥」及「烏梅乾」產品均未檢出殘留農藥或檢出頻度低,經評估後該等加工食品應符合「其他」作物類別所訂殘留農藥容許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