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3月21日以FDA食字第1000011605號函公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表」中農作物類農產品之分類表附表四,將乾山藥、乾百合、烏梅乾歸類於「其他類」,本會於100年3月29日函覆該局,建議將乾山藥、乾百合歸類於「根菜類」,烏梅乾歸類於「梨果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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