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0年4月15日衛中會藥字第1000004001號函覆略以:
一、經查旨揭18項藥食兩用中藥材,係98年6月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6次全體委員會議決定,於100年底前全數納入輸入食品查驗之品項,其輸入規定為F01。
二、另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9年12月23日貿服字第09970310060號函略以,「『513』之管理目的旨在規範中藥材之進口人資格,與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為目的之『F01』規範並不相同。」,又「為達到管控目的並保障民眾食用安全需要...『513』在實務上並無法達到上述目的」,故藥食兩用中藥材僅以輸入規定「F01」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