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自99年10月28日以FDA食字第0991303429號函示規劃在101年前將18項藥食兩用中藥材以輸入規定F01方式辦理輸入查驗,該等18項中藥材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與二氧化硫安全殘留量標準未能隨F01公告之時便予告知,為利業者即早因應,建請該局公告輸入規定F01前,能完成並公佈其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與二氧化硫安全殘留量標準。
主管單位回覆:
另藥食兩用(可同時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無論其邊境是否列為輸入查驗之列檢項目,進口業者於輸入前即應自行審視其產品之衛生安全是否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與公告其輸入規定為F01之實行時程並無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