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中西藥
發函日期:
  2011/3/29
發文文號:
  (100)貿昭業字第00433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建議要旨:
 

針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自99年10月28日以FDA食字第0991303429號函示規劃在101年前將18項藥食兩用中藥材以輸入規定F01方式辦理輸入查驗,該等18項中藥材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與二氧化硫安全殘留量標準未能隨F01公告之時便予告知,為利業者即早因應,建請該局公告輸入規定F01前,能完成並公佈其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與二氧化硫安全殘留量標準。

     

主管單位回覆:

 
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5月6日FDA食字第1000020678號函覆略以,18項藥食兩用中藥材列為邊境應查驗項目前,其殘留農藥與二氧化硫皆已訂有相關標準(如附件)。因此,前揭產品於100年4月1日實行輸入食品查驗前,已有充裕時間可供相關進口業者查詢相關法令與標準。

另藥食兩用(可同時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無論其邊境是否列為輸入查驗之列檢項目,進口業者於輸入前即應自行審視其產品之衛生安全是否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與公告其輸入規定為F01之實行時程並無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