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稅務
發函日期:
  2009/3/17
發文文號:
 
受文單位:
  財政部
   
建議要旨:
  建請暫停海關代徵進口貨物營業稅之預繳制度,回歸於銷售時課徵,以因應全球景氣危禨。
     

主管單位回覆:

 

獲財政部98年3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800120730號書函覆略以:

  1. 為使進口貨物與國產貨物有相同之租稅待遇,立於公平競爭之地位,且有效掌握稅源,防杜逃漏,減少地下經濟及虛設行號之滋長,爰參照其他實施加值稅國家做法,規定進口貨物一律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2. 加值營業稅稅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不影響租稅負擔;
  3. 綜上,為維持稅制之完整性並維護租稅公平合理,避免國產貨物與進口貨物稅負不一致,造成課稅不公,不利國內產業對外競爭及發展,旨揭建議尚不宜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