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制度,本會意見如下:
一、有關訂定特材差額負擔之「差額上限」原則,建議如下: (一)已納入差額負擔給付之特材品項:基於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目前已收載於差額負擔特材之品項,不訂定差額上限。 (二)新申請差額負擔給付之特材品項:依該特材納入差額負擔給付後之五年間,以醫院所申報之「被保險人自付差額價格」平均價格,加計15%醫院管理費,訂定差額上限。
二、有關「新功能特材之申請收載及核價」作業程序,建議如下: (一)依「保險人醫藥專家諮詢會議」審查結果訂定不同處理程序。 1.同意給付:列入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並每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2.不同意給付:視同同意就衛生署核准之適應症,得由醫院、醫師與病患溝通後採自費方式處理,並對醫院發佈正式公告。 3.列入自付差額:提案至健保會審議。 (二)「保險人醫藥專家諮詢會議」應每月定期召開會議,不以案量累積作為是否開會之依據,且廠商應有至少一次列席會議說明之機會。 (三)保險人對新功能特材之申請收載與否,應於六個月內做出結論。
三、「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法精神之一,係為擴大公民瞭解及參與討論,基於付費者應有充分瞭解資訊之權利,建請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及第41條修正精神,增訂醫材業者代表1-2名參與「健保會」及「擬訂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協商會議」。
四、由於世界各國在醫材品項運用醫療科技評估制度(HTA)極罕見,考量台灣市場規模小及成本效益,建請醫材品項暫不實施醫療科技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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