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電工資訊(含攝影器材)
發函日期:
  2011/6/21
發文文號:
  (100)貿昭證字第00933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立法院
   
建議要旨:
 

主旨:建請縮短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審查作業時間及調整相關措施,以紓商艱

說明:

一、依據本會100616日召開之第十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二、「能源管理法」於987月修正通過,將強制性能源效率標示納入規範,明訂罰則。經濟部能源局並自9971日起訂定「強制性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制度,陸續將冷氣機、電冰箱、汽車、機車、除濕機等產品納入管理。

三、我國能源99%仰賴進口,提高用電器具之能源效率,廠商責無旁貸。鑒於能源效率之產品管理範圍將逐步擴大到所有電器產品,為免增加廠商困擾,並提升政府管理效能,以下建議請參採:

  ()簡化審核作業、縮短時程:能源效率標準(MEPS)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負責審查,惟取得驗證登錄證書後,仍需檢附相關文件向能源局登錄取得編號,經核准後下載標示圖示使用。建請簡化標示審核作業、縮短審核時程,或改以公司為單位取代登錄編號,以利廠商先行作業,爭取上市時效。

  ()至少給予一年緩衝期:由於業者須遵循政府公告進行產品開發、調整產品策略及進行標示,從設備投資、生產到上架銷售,至少需耗時1年以上,在現今全球運籌與多國生產模式下,所需時間可能更長,建請規範新商品前,至少給予業者一年緩衝期。

  ()加強能效分級制度宣導,並考量「節能標章」退場機制:通路及政府採購過去均將「節能標章」作為上架或採購的標準,政府既已通過推動實施能效分級制度,業者當全力配合,惟建請加強宣導,建立消費者認同,並考慮節能標章退場機制,以紓商艱,避免廠商重複申請,浪費社會資源。

     

主管單位回覆:

 

經濟部能源局100年6月29日能技字第10000179250號函覆略以:(一)該局業同意廠商於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提出申請驗證登錄核准、尚未獲得驗證登錄證書前,可同步於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進行登錄.....實已大幅簡化縮短審核時程;(二)關於建議改以公司為單位取代登錄編號,以利廠商先行作業一節.....,由於一份驗證登錄證書可能包含多家委託製造廠商之產品,採用前揭建議方式進行管理恐無法釐清業者之責任歸屬;(三)各相關規定由起始之廠商座談會至公告之施行日,歷時約1年以上,應足夠廠商配合進行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四)節能標章制度自90年推動以來.....,民眾認知度已達8成以上,且部分產品之節能標章目前屬政府採購之第3類環保產品,已行之有年,爰現階段仍宜維持目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