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中西藥
發函日期:
  2011/8/16
發文文號:
  (100)貿昭業字第01245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建議要旨:
  針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0年7月20日以經標二字第10000096700號預告訂定「應施檢驗中藥材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本會與台灣省、高雄市與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於100年8月16日聯銜去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建議,鑑於業者對本案無論制度面或執行面仍有諸多疑慮,在配套未完成前建請主管機關勿倉促實施,初期以邊境抽查作為主要管理方法,並規劃短中長期列檢品項,給予業者充分因應時間。
     

主管單位回覆:

 
本案已暫緩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