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通關(含運輸倉儲、簽證通關及公證檢驗)
發函日期:
  2011/10/19
發文文號:
 
受文單位:
  財政部關稅總局
   
建議要旨:
 

有關進口關稅繳納之便民措施乙項。若進口貨物採C1報關,但船公司因故將貨櫃滯留其他港口而無法提貨,依現行作業規定,需重新辦理報關,第一次繳交之關稅不得抵用,造成業者資金積壓,建請修改准予抵繳關稅,不僅減少退稅繁瑣手續,更能紓解廠商經營壓力。

     

主管單位回覆:

 
財政部關稅總局100年12月30日以台總局徵字第1001025947號函覆略以,C1稅放之進口貨物全部短卸,自應註銷報單並退還原繳稅費。鑒於貨物先後進口報關適用之外匯匯率未必相同,其應納稅款可能出現差異,致無法完全沖抵,造成收退及解繳作業之困擾,且影響海關統計之正確性,本案宜仍按現行作業方式辦理。惟為兼顧進口廠商權益,本總局已責請各關稅局儘速辦理退稅,以免增加納稅義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