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機械工具
發函日期:
  2011/8/10
發文文號:
  (100)貿昭業字第01208號
受文單位:
  財政部關稅總局
   
建議要旨:
 

建請依立法原旨妥善修正稅則號列8482102000584821030003滾珠軸承產品之中、英文貨名,敬請  參採賜覆。

     

主管單位回覆:

 
該司於100年11月11日以台關二字第10005041300號函覆略以:依海關進口稅則總則六規定:「本稅則稅率之適用與經我國政府依法完成批准及公布程序之條約及協定所訂適用情形及稅率不同者,採最低者為準。」……意即本案滾珠軸承內徑達35mm以上者,依WTO入會關稅減讓彙總表規定,第1欄稅率應適用5%。為使海關進口稅則之規定與我入會承諾一致,並兼顧國內軸承業者之產業狀態,經參酌產業主管機關之建議及各主要國家有關滾珠軸承之稅則分類方式,財政部將於下一次海關進口稅則修正時,研議將旨揭兩項稅號中文貨名之內徑長度單位由「厘米」修正為「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