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菸酒
發函日期:
  2011/11/16
發文文號:
  (100)貿昭業字第01721號
受文單位:
  財政部
   
建議要旨:
  建請檢討自日本輸入菸品需檢附輻射檢測合格文件報告之作法,以利業者遵循。
     

主管單位回覆:

 

財政部於101年1月18日以台財庫字第10103608280號函覆略以:

為利進口查核作業,關於自日本進口之菸品,同意自101年2月16日起,應檢附由國際認證實驗室出具之輻射檢測合格報告,得以影本方式通關。請於該檢驗合格報告之影本上,書寫「本影本與正本同」及加蓋該進口業者之章戳或負責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