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環保
發函日期:
  2011/10/6
發文文號:
  (100)貿昭業字第01479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建議要旨:
  本會於100年10月6日以貿昭業字第01479號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勿將玻璃容器其瓶蓋內襯墊圈有PVC膠材質者採加重費率,以免阻礙產業發展。
     

主管單位回覆:

 
環保署於101年2月2日以環署基字第1010009849號函覆略以:(一)按該署99年12月27日環署廢字第0990116018號公告事項二之表二明文規定「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爰此,本案關於玻璃容器商品之瓶蓋內墊,因係緊密接合於瓶蓋內,於使用後併容器廢棄,故屬容器附件之範圍。(二)鑒於PVC產品於聚合不完全時會產生氯乙烯單體(VCM)之致癌物質,故逐漸減少PVC之使用量,該署於97年1月1日起,針對容器商品若使用PVC材質附件者,加重其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100%。(三)該署表示自94年實施該項加重費率政策以來,即針對容器商品使用PVC附件者進行營業量查核暨輔導作業,且若經查獲短漏繳費,併予以追繳,經查核短漏者,除使用PVC標籤,亦包括使用PVC瓶蓋內墊等附件在內。(四)此外,該署針對目前玻璃容器商品之瓶蓋內墊進行實際檢測作業,經抽測59件,結果有54件不含PVC材質,約占總件數92%。該等經檢測不含PVC材質者,係包括國內、外之爪蓋類等商品在內,故玻璃容器使用PVC瓶蓋內墊,並非不可替代。(五)綜上,本案有關瓶蓋內墊使用PVC材質之玻璃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費率,仍應依現行規定加重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