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出進口廠商之三角貿易實績不列入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計算中。惟由於時空變遷,我國許多產業優勢不再,產業外移加速下,三角甚或多角貿易隨之迅速興起,且貿易規模快速增長。貿易業者基於根留台灣的決心,在台灣操作三角貿易,亦應給予肯定與支持。爰建請修正前揭條文,將三角貿易買賣差額列入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實績計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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