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通關(含運輸倉儲、簽證通關及公證檢驗)
發函日期:
  2011/8/10
發文文號:
 
受文單位:
  財政部
   
建議要旨:
  本會於財政部100年8月10日召開之「財政部關務產業座談會」中反映,各關區對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改歸列稅則號別時,常有未遵循報財政部核定原則,造成業者權益受損之爭議情況。
     

主管單位回覆:

 
財政部以101年2月6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3680號函覆關稅總局略以:
(一)有關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於財政部100年8月10日「財政部關務產業座談會」會議之提案建議,應係對旨揭部令所定原則有所誤解,請加強與業者溝通,俾使業者確實瞭解法規所定之內涵與真義,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二)為確實達到海關歸列稅則之一致性及符合整體性原則,請關稅總局於辦理「進口貨物分類疑問及解答」時,應參酌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HS註解並查詢其他國家海關之歸類情形妥適核列稅則,且於疑問及解答時,明確核釋對系案貨物之歸列原則,進口貨物之稅則既經關稅總局辦理疑問及解答者,各地區關稅局應依照辦理,若關員認有疑義時,仍應請各地區關稅局先報經關稅總局檢討修正,不宜逕予改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