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經貿法規
發函日期:
2012/3/9
發文文號:
(101)貿昭業字第00306號
受文單位:
經濟部商業司
建議要旨:
針對「商品標示法」第
9
條規定標示之製造日期,如為無時效性商品,建請函釋同意得以僅標示製造年份及月份(或週別);另外,
部分國家慣以西曆最末碼標示年份,亦請准予
中文補充說明。
主管單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