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經貿法規
發函日期:
  2012/3/9
發文文號:
  (101)貿昭業字第00306號
受文單位:
  經濟部商業司
   
建議要旨:
  針對「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標示之製造日期,如為無時效性商品,建請函釋同意得以僅標示製造年份及月份(或週別);另外,部分國家慣以西曆最末碼標示年份,亦請准予中文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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