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通關(含運輸倉儲、簽證通關及公證檢驗)
發函日期:
  2012/3/13
發文文號:
  (101)貿昭業字第00322號
受文單位:
  財政部
   
建議要旨:
 

關於報運稅則第2001節「以醋或醋酸調製或保藏之蔬菜、果實、堅果及其他植物可食部分」貨品進口時應符合之要件及其問題,請協助釋疑。

說明:

一、業者反映,其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酸製竹筍因未符合「其汁液應蓋過固形物,且PH值應在4.0以下之標準」遭擋關,經查貴部及所屬關稅總局之法令公告訊息上並未有相關規定,僅於網站尋得「台中關稅局籲請進口人報運『醋或醋酸調製或保藏之蔬菜』進口,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之新聞稿。此類規定若屬行政命令,依法是否應進行公告,否則業者實難以獲知或查詢。

二、「其汁液應蓋過固形物,且PH值應在4.0以下之標準」之規定,是否限縮了以「調製」為名之貨品定義,導致有實際進行酸製工序之貨品因該門檻限制無法順利進口,業者之權益受損。

四、若業者對於此類規定不服,有何申訴程序或管道可循?

     

主管單位回覆:

 

財政部關稅總局於101年3月30日台總局徵字第1011005974號函覆略以:

一、旨揭標準係依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第2001節「以醋或醋酸調製或保藏之蔬菜等」之詮釋,及我國「醃漬蔬果」國家標準CNS2247對於「醋漬蔬果」之規定,其汁液應蓋過固形物,且PH值應在4.0以下,並參酌美國、歐盟、日本等海關對於類似貨物之稅則分類案例,於100年4月20日函知各關稅局辦理。

二、為有效管理,防止業者違規進口大陸物品,保障合法業者權益,旨揭標準仍請貴公會配合,並對所屬會員廣為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