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報運稅則第2001節「以醋或醋酸調製或保藏之蔬菜、果實、堅果及其他植物可食部分」貨品進口時應符合之要件及其問題,請協助釋疑。
說明:
一、業者反映,其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酸製竹筍因未符合「其汁液應蓋過固形物,且PH值應在4.0以下之標準」遭擋關,經查貴部及所屬關稅總局之法令公告訊息上並未有相關規定,僅於網站尋得「台中關稅局籲請進口人報運『醋或醋酸調製或保藏之蔬菜』進口,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之新聞稿。此類規定若屬行政命令,依法是否應進行公告,否則業者實難以獲知或查詢。
二、「其汁液應蓋過固形物,且PH值應在4.0以下之標準」之規定,是否限縮了以「調製」為名之貨品定義,導致有實際進行酸製工序之貨品因該門檻限制無法順利進口,業者之權益受損。
四、若業者對於此類規定不服,有何申訴程序或管道可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