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建請能源局重新檢討放寬現行「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有關5,400c.c.以上車種之「耗能測試標準」,希能與歐美國家標準趨近或接軌,在無耗能與環保疑慮下開放進口商機。經濟部能源局101年3月20日以能技字第10100073700號函函復略以:(一)我國於民國77年起正式實施「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該局業於99年5月7日公布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之修正,逐步提升市售車輛的燃油效率。(二)目前全世界對於車輛耗能管理並未有一致的管制方式,且我國地狹人稠,99.3%能源仰賴進口,車輛密度又高居世界前矛,車輛產業結構與國外迥異,在執行面,尚難以類似歐盟及美國整廠加權平均之總量管制方式,故於「能源管理法」制訂階段,即採取符合我國國情之管制措施。(三)依據「能源管理法」第15條規定,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規定之容許耗用能源標準,不符合容許耗用能源標準之車輛,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爰依現行法規,凡進口或國產不符合容許耗用標準之車輛,均不能進口或在國內銷售。(四)另依據行政院97年6月5日通過之「永續能源政策綱領」,我國至民國104年私人運具新車效率水準仍有15%的提升規劃,故本會建議內容,該局將一併考量,亦已委請國內相關單位進行國際法規調和之研析,未來將廣納各方建言,作為修訂相關管理規定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