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101年5月10日以(101)貿昭業字第00666號函,建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行政院農委會植物防疫檢疫局訂定「胡椒」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MRL),以利業者遵循。理由說明如下
一、 今年4月起,邊境有多起胡椒產品進口案例經查驗依貝芬替「其他」類標準,其農藥殘留不合格而遭退運或銷毀,但在「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表」附表四「農作物類農產品之分類表」,「胡椒」列入第21類「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本植物」,目前該作物分群未訂定農藥使用範圍與安全容許量,由於作物分群目的在於解決小宗作物無藥可用問題,「胡椒」既已列入該群組,邊境查驗卻以「其他」類標準規範,使業者無所適從。
二、 胡椒屬潮濕熱帶區作物,產地以巴西、越南、印度、印尼、馬來西亞等熱帶地區為主,台灣雖有種植,但因氣候環境因素,產量有限,故民生需求仍仰賴進口胡椒,據農委會統計, 2011年黑、白胡椒總進口量為3,638噸,主要進口國家為馬來西亞、印尼、中國大陸、越南等地。但我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表」卻無「胡椒」相關MRL値可依循,已造成非關稅障礙之貿易問題。
三、 綜上,基於維護消費者食用安全並利業者遵循,建請 貴局參照國際標準(如Codex),訂定「胡椒」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MRL),以符合國際貿易需求,並達到農藥殘留風險管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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