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中西藥
發函日期:
  2012/5/10
發文文號:
  (101)貿昭業字第00666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行政院農委會植物防疫檢疫局
   
建議要旨:
 

本會於101年5月10日以(101)貿昭業字第00666號函,建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行政院農委會植物防疫檢疫局訂定「胡椒」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MRL),以利業者遵循。理由說明如下

一、 今年4月起,邊境有多起胡椒產品進口案例經查驗依貝芬替「其他」類標準,其農藥殘留不合格而遭退運或銷毀,但在「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表」附表四「農作物類農產品之分類表」,「胡椒」列入第21類「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本植物」,目前該作物分群未訂定農藥使用範圍與安全容許量,由於作物分群目的在於解決小宗作物無藥可用問題,「胡椒」既已列入該群組,邊境查驗卻以「其他」類標準規範,使業者無所適從。

二、 胡椒屬潮濕熱帶區作物,產地以巴西、越南、印度、印尼、馬來西亞等熱帶地區為主,台灣雖有種植,但因氣候環境因素,產量有限,故民生需求仍仰賴進口胡椒,據農委會統計, 2011年黑、白胡椒總進口量為3,638噸,主要進口國家為馬來西亞、印尼、中國大陸、越南等地。但我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表」卻無「胡椒」相關MRL値可依循,已造成非關稅障礙之貿易問題。

三、 綜上,基於維護消費者食用安全並利業者遵循,建請 貴局參照國際標準(如Codex),訂定「胡椒」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MRL),以符合國際貿易需求,並達到農藥殘留風險管控目的。

     

主管單位回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101年5月18日防檢三字第1011415435號函覆略以:(一)關於訂定農產品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部分,係屬行政院衛生署權責;(二)由於「胡椒」作物國內種植面積小屬少量作物,如該作物有缺乏病蟲害防治藥劑時,該局將透過農藥延伸使用範圍或少量作物公務預算田間試驗等方式辦理,並將該等延伸或新增使用藥劑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草案送請衛生署協助訂定。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101年5月18日FDA食字第1010032500號函函覆略以:我國訂定農產品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之原則及方法,與先進國家/區域如美國、日本及歐盟等均一致,須依農藥使用情形及殘留量試驗等資料,據以評估後訂定殘留標準。如建議訂定胡椒之殘留農藥容許量,屬國產農產品之需求者,可逕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國內農產品核准登記使用農藥,至於進口農產品請依照「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審查應備資料」向該局提出申請,審查資料請查閱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便民服務」--「下載專區」--「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應備審查資料」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