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通關(含運輸倉儲、簽證通關及公證檢驗)
發函日期:
  2012/6/18
發文文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財政部、經濟部
   
建議要旨:
  建請取消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早收清單貨物申請優惠關稅須出具第三地中轉證明文件之規定,以降低廠商經營成本,並提高ECFA利用率。
     

主管單位回覆:

 

一、財政部函復略以:(一)為研議簡化上開中轉第三方貨物之通關程序,財政部持續積極與大陸協商,前經大陸海關表示,基於原產貨物查緝管理需要,避免業者掉包,仍應依據現行規定辦理,協請香港海關研議簡化ECFA貨物中轉文件之申請程序。香港海關業陸續公佈進一步之簡化措施,包括申請中轉證明時間由貨物抵達香港2天前修改為1天前;對原船或原飛機的過境貨物,香港海關只作文件審批,即核發中轉證明;在收費部份,對非拆併之集裝貨物提供較低之收費(155港幣)等,深獲業者肯定。(二)有關本會意見,財政部將納入兩岸協商參考,致力減輕業者負擔,確保通關環境之便捷,與提升ECFA早收支效益。

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函復略以:有鑑於我方業者先前反映,ECFA早收貨品經香港中轉申請有關證明文件成本過高且曠日費時,經我方政府相關單位與港方會談,及透過ECFA海關合作工作小組會議與陸方協商,目前香港中轉問題已有具體進展。會員倘有ECFA早收貨品經香港中轉問題,歡迎電洽貿易局ECFA服務中心(電話:0800-002-369,電郵:ecfa@trad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