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稅務
發函日期:
  2012/6/18
發文文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立法院
   
建議要旨:
  建請延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之申報期限至2月底,以減輕中小企業作業負擔。
     

主管單位回覆:

 
財政部函復略以:(一)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第92條之1及第102條之1規定,扣繳義務人、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營利事業等(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近年來,為簡化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稽徵機關積極運用前開憑單所得資料,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二)另為避免農曆春節假期落在1月,致工作日減少影響申報憑單所得資料之正確性,並適度考量稽徵機關提供前開2項所得稅結算申報便民服務所需作業時間,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業增訂每年1月憑單資料申報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憑單申報期間至2月5日止,以適度放寬申報單位所需作業時間,並兼顧資料申報之正確性。(三)有關旨揭憑單申報期限進一步延長至2月底建議,恐使稽徵機關無法及時完成後續辦理憑單資料建檔、歸戶及試算書表產出作業,影響利用所得資料查詢服務及稅額試算服務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權益,尚須通盤審慎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