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以101年6月25日經授貿字第10140014870號函函覆略以: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為「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第1條金融合作所列項目之一,我中央銀行已與中國大陸人民銀行就此議題進行協商。該部樂見兩岸能及早建立該清算機制,以助減輕廠商成本負擔並活絡兩岸經貿。
財政部以101年6月25日台財關字第10100135450號函函覆略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協定,並開放OBU辦理人民幣業務一案,尚非屬該部業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1年6月26日金管銀法字第10100201710號函函覆略以:該會據查中央銀行刻正與陸方洽談兩岸貨幣清算協定相關事宜,為協助我國廠商發展兩岸經貿,該會將全力配合中央銀行辦理。